问题 | 名下机动车如何注销 |
释义 | 名下机动车的注销流程如下: 1、如果车主名下的车辆已经到了报废的时间,或者由于事故等原因而不能开了,那么,需要把车辆移交至专业的拆车厂,当该车辆经过拆车厂做为报废的车拆解之后,会给车主出具车辆拆解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 2、车主可持有该报废车的相关手续,到车辆管理所去办理注销车辆即可。如果是因为车辆的遗失或损坏的原因,还需要去相关部门开具证明之后,在去办理注销手续; 3、如果车主名下的汽车是因交通事故原因造成损坏的,并且无修复价值的,那么,还要由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相应的证明,然后也可以办理该车辆的注销手续。 名下机动车注销需要带的资料: 1、身份证; 2、行驶证; 3、驾驶证; 4、机动车登记证; 5、摩托车号牌;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机动车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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