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的发起人有股份。如果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要认足 公司章程 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如果公司是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的,则发起人要认购部分股份,但认购的股份一般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 公司法 》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 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 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