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超出经营范围处罚标准如下: 1、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一万元。每增加一万元,罚款增加二千元; 2、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二万五千元,超过十万元的,每增加五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起始罚款四万五千元,超过三十万元的,每增加十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3、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起始罚款八万元,超过一百万元的,每增加二十万元,罚款增加五千元; 4、隐瞒有关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百分之30的罚款额,超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百分之20的罚款额,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营业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百分之40的罚款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中属于在登记前依法须经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