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愿发生关系后被告强奸 |
释义 | 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罪,除非幼女不满14周岁。强奸罪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3-10年有期徒刑。若情节恶劣、多人参与、在公共场所、轮奸或导致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强奸罪的定义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交。 法律分析 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女方控告强奸的罪名不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就不属于强奸,不构成强奸罪。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即如果在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则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构成强奸罪,而且应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强奸(罪)的涵义,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简称《1984解答》)在认定强奸罪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1997年《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也用了这个定义。 结语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才构成强奸罪。如果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女方控告强奸的罪名不成立。然而,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言,无论是否自愿,只要发生性关系,都属于强奸,应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情节恶劣、多人参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二人以上轮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更严厉的刑罚。强奸罪的定义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被害妇女的反抗与作风好坏不应成为认定强奸罪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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