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券质押合同生效时间 |
释义 |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一、质押是要式合同吗,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吗? (一)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二)明晰担保债权。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效力附属于主合同即债权合同。因此,债权合同中主债权的具体内容直接关系到质押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乃至质押权实现的可操作性。质押合同必须明确其所担保的债权: 1、债权人和债务人(即质押权人和出质人)、 2、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3、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 这些信息越是详尽越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避免纠纷。 (三)明确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有些权利质押的需要注意出质登记手续的办理,如股票出质。 2、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清偿顺序。 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另行协商。 质押合同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未如期偿还借款本息、利息及费用,质权人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就该质押物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本息。 3、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因此,签订质押合同时需注意明确质物交付的具体日期,防止歧义。 二、质权设定有几种情况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一般是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权利质权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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