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男女朋友关系关系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
释义 | 男女朋友关系并不免除强奸罪,即使自愿发生性关系也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强奸妇女需要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而强奸幼女则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多人参与、在公共场所当众、二人以上轮奸、伤害幼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有一定规定。 法律分析 一、关于强奸罪,男女朋友关系关系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若自愿发生性关系,不构成犯罪,但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法律并没有规定,如果是男女朋友关系,就可以强行跟女性发生性关系,另外,若女方低于14周岁,就算女方自愿,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跟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也涉嫌强奸罪。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男女朋友关系并不意味着可以强行发生性关系。只有在女性自愿的情况下,性关系不构成犯罪。然而,如果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就构成强奸罪。此外,如果涉及到未成年人,即使女方自愿,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低于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也会涉嫌强奸罪。因此,无论男女关系如何,都应尊重对方意愿,遵守法律规定,以维护个人权益和社会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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