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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哪些
释义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包括国务院各级部门、省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及主管部门。除此之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一、私人买卖柴油犯不犯法
    1、只要有行政许可,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买卖,如果没有许可证,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2、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再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二、行政复议的诉讼管辖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的具体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哪一个行政复议机关来进行复议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管辖分配如下:
    (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原理同上)。
    (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即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由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五)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向谁提出申请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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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4:4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