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管理行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法律客观: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