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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分公司有没有权利对外签合同
释义
    分公司有权力对外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其他组织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合同,从而成为合同主体。
    《公司法》第四百七十二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两点,一是分公司可以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独自营业,具有独自缔约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一、分公司的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自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独自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独自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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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