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该规定,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且该义务应自子女出生之日起一直延续至子女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止,父母离婚或者分居,均不影响该法定义务的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