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前夫的孩子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的遗产部分是母亲再嫁后和继父的共同财产。双方之间不存在扶养关系的,没有继承权。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 (2)继父母承担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