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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法律问题
释义
    法律分析: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主动提供证据的,对于不再办理证据调取手续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证据材料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等,由证据提交人、办案人(接受人)签名,注明接受时间,加盖办案(受案)单位公章,一份由办案单位留存附卷,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连同接受的证据交公安机关保管人员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所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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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9: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