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有护工费吗? |
释义 | 工伤有护工费。 工伤护理费是指用于支付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期间的护理费用,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在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得到护理时,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支付护理费用。 工伤护工费的条件如下: 1、工伤职工必须是在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期间需要护理的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职工; 2、工伤职工需要提供医疗证明和护理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支付护理费用; 3、护理人员必须是经过合格的医疗机构或者护理机构认可的专业护理人员,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4、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才能获得工伤护工费的支付。 综上所述,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和期限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因此,如果护工是在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期间提供护理服务,那么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护理费的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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