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宅基地经过批准后可以修建房屋,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权利人在建造房屋时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面积建造。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规定如下: 一、要符合“一户一宅”和面积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才有资格申请宅基地盖房子。成员还必须符合申请条件(包括前面说的“一户一宅”规定)才能申请宅基地。 三、申请的宅基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用耕地。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具体位置,要根据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制定的村庄规划来判定。 四、申请了宅基地,盖房子还要符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比如建筑面积规定,房子外观的规定等等。 关于成员资格、申请条件、宅基地面积、宅基地位置、建筑面积、房子外观等具体规定情况,可咨询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