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事业单位降级处分是行政降级处分,是指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一个种类。即在原行政级别,向下降职的一种处分。降级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章》第七条第三款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章确定其薪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根据《待遇处置问题通知》的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薪资、绩效薪资、津贴补贴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薪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薪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岗位的起点薪级。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薪资,薪级薪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薪资1级。未明确新聘岗位的,停发薪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薪资、薪级薪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薪资,绩效薪资按本单位有关规章发放。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薪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薪资。,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章》第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章确定其薪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薪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章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