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凭残疾的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二级伤残,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7、七级伤残,社会交往降低; 8、八级伤残,社会交往受约束。 二、残疾证办理需要条件如下: 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 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评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