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需要缴纳违约金,这个是没有法律规定的,《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但这一条已被废止。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修订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和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