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
释义 | 1、法定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职责是依法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同时,法定代理人负有监督被代理人行为的责任。 2、法定代理人享有广泛的与被代理人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替被代理人作陈述,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例如服刑等。同时,除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还享有独立的上诉权: (1)被告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二级人民法院上诉; (2)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但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而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无权独立地提起上诉。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监护人。而监护人包括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协议监护人等,法定监护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无法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被害人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二人以上的,可以只告知其中一人,告知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六项列举的顺序择先进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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