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其他服务机构或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场所是指其从事服务活动的所在地。没有固定的服务场所,房地户中介服务机构就不可能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其服务对象也就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国家主管部门亦无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服务场所只能有一个,而且这一固定的服务场所必须是合法地为服务机构所占打、使用。 (3)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符合规定数量的财产利经费是房地广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之一,是检验其是否真正有“能力”的条件之一。 (4)有足够的专业人员 由于房地产中介服务具有技术密集、涉及面广、服务标的额大的特点,因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许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条件”,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