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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市城市管理条例全文
释义
    法律分析:(五)损坏、遮挡或擅自涂改户外广告的,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户外装饰灯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城市主要道路户外装饰灯建设规划安装户外装饰灯的;
    (二)图案或灯具残缺损坏末及时修复的;
    (三)户外装饰灯射灯灯光直射居民户内的;
    (四)未按规定的时间启闭户外装饰灯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因户外广告、户外装饰灯的设置造成其他设施损坏或人身伤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城市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并于1999年12月1日前公布实施。
    第四十七条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济南市城市容貌管理办法》和1994年9月17日发布的《济南市户外装饰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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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6 19:1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