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设立居住权的房产过户问题 |
释义 | 居住权的设立为无房产证的人提供了长期居住的保障,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起诉过户。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他人所有的住宅上设立,满足居住需求。未来,居住权将在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遗嘱、赠与、继承等法律领域广泛应用,更好地保障人们的居住权益。此外,居住权的设立还为婚前财产房产加名字和离婚一方提供了新的选择,保障住房需求。 法律分析 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过户时发现房子设立了居住权可以向法院起诉。 居住权是物权编新增的用益物权的种类。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未来,居住权会广泛地应用到婚姻财产约定、公租房、以房养老、遗嘱、赠与、继承等民事法律领域,更好地保障百姓“安有所居,居有所保”。居住权的设立,使婚前财产房本加名字的问题有了新的选择,同时对于暂无居所的离婚一方也可通过特定期限居住权的设立为其保障住房需求。 拓展延伸 解析和处理设立居住权的房产过户纠纷 解析和处理设立居住权的房产过户纠纷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的制定。首先,需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居住权和房产过户的规定。其次,需要收集和审查双方的证据和文件,以了解各方的权益和主张。然后,可以考虑通过调解、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应该起到引导、代表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色。最终目标是达成一个公正、合理和可执行的解决方案,以解决设立居住权的房产过户问题。 结语 设立居住权的房产过户纠纷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和解决方案的制定。律师应起到引导、代表和保护当事人利益的角色。最终目标是达成一个公正、合理和可执行的解决方案,以解决设立居住权的房产过户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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