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
释义 | 深圳劳动法规定加班工资为1.5倍,计算方法根据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分别计算。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劳动的合理报酬,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抑制用人单位滥用加班的行为。 法律分析 深圳劳动法加班工资为1.5倍,工资计算方法是:工作日按小时加班标准=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1.5;休息日按小时加班标准=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2;法定休假日按日加班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月计薪天数21.75×8小时)×3。最低底薪是2360,加班工资是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收入为基数进行计算,不是按底薪。 如果劳动者月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收入为2360元,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236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8小时)=13.56元。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每小时工资报酬为13.56元X150%=20.34元;劳动者休息日被安排工作不能补休的工资报酬为13.56元X200%=27.12元;劳动者法定假日被安排工工资报酬为13.56元X300%=40.68元。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深圳劳动法,加班费是劳动者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合理补偿他们额外付出的劳动。加班费不仅是对劳动者过量劳动的补偿,也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限制用人单位滥用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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