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物业接管移交资料如下: 1、物业产权资料。规划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土地使用合同、建筑开工许可证、用地红线图; 2、综合竣工验收资料。 3、通信设施合格证。 4、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5、业主资料。 法律客观: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