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物业公司与业务委员会是契约关系。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有关公共维修基金的续筹并监督其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7、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8、监督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9、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予以支持; 10、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