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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以上人民政府
释义
    

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由食品引发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事故,包括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一、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自查、控制传播途径避免损失进步扩;2、视事态严重性决定否向政府机关报告;3、危机公关向受害群体致歉并妥善治疗承诺改善并付诸实施且示于众;4、实施纠预防措施避免复发。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二、食品安全事故的解决对策1、在立法方面,首先是完善产品责任法,明确产品的概念及范围,扩大产品的范围,使得法律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2、加强人大、司法机关及社会对产品安全事件的监督。3、大力发展民间公益自治组织。行文至此,已接近尾声,谢谢大家的阅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 第一百零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 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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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8: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