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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哪一项制度
释义
    法律分析: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具体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4、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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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