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有人认为村道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上的道路,对村道上发生的交通肇事案,应以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在村道上驾车致人重伤或死亡,侵犯的客体仍然是公共安全。村道不是一个封闭的场所,行为人在村道上驾车,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致人重伤或死亡,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群体的生命健康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第二,村道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2005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开篇即指出,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方案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并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作了详细规定。可见,我国已将村道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内。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可见,村道已经纳入交通部门的建设管理。 第三,行为人在村道和在其他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一样,具有相同的注意义务,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或公路的理解应从有利于保障交通安全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应是该法规定道路的本质涵义。村道不仅允许本村村民通行,也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是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为了法律的统一适用,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快明确村道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