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审案件必须注意的问题 |
释义 | 重审案件必须注意的问题有: (1)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靠证据还原; (2)部分案件由于当事人的举证意识、证据的客观保存不当,在原一审时就无法全面还原案情; (3)证据灭失造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重审工作造成重大困难; (4)对于部分发回重审的案件,仅仅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的问题; (5)因案情事实、证据存在根本问题,确需发回重审的案件。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重审案件包括以下两种: 1、二审法院审理了上诉又或者是抗诉案件之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够清楚又或者是证据不够充分,做出撤销原判的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做出撤销原判的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案件重审是指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具体包括: (1)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 (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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