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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不予受理破产重整的情形
释义
    法律分析:一、破产重整的原因
    1. 债权不能及时收回
    2. 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3. 融资(大量、高成本)
    4. 流动资金极度缺乏
    5. 应付债券不能按期付息
    6. 各类有效资产被采取司法保全措施
    7. 投资决策失误、盲目投资
    8. 大量对外担保
    9. 实际控制人挪用企业资金用于经营期控制的其他企业,而其他企业均无任何资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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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1: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