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破产重整后怎么办 |
释义 | 破产重整后的债务处理依据破产重整方案确定,包括债权受偿方案等。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法规定,优先支付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破产重整期间不可申请和解,但若重整计划无法继续实施,可申请和解。处理重整企业债务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模式。 法律分析 一、对于债务破产重整后怎么办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获得通过的,方案包括了破产企业债权人债权的受偿方案,所以债务怎么处理要依据破产重整方案而定。 《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企业的破产重组是为了让仍有价值的企业重新进入市场、发挥价值,因此破产重组中涉及到的债务偿还等问题需要法院、企业、社会等的不断探索创新,不断优化处理方案、不断探索最优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裁定破产重整后是否可以和解 在破产重整期间不能申请和解,但是,如果重整计划无法继续实施时,可来以申请和解。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源: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度解。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处理好重整企业的债务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处理债务时,无论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均视为到期。而且,我们在进行重组的时候,是有一定的规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在债务破产重整后,债务的处理将依据破产重整方案而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等内容。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包括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按照规定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如果重整计划无法继续实施,债务人可申请和解。重整企业的债务问题处理至关重要,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处理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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