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重整后,债务是否偿还? |
释义 | 保证人连带保证的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可以申报破产债权并参加分配,也可以不参加。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可向保证人追偿未清偿的债权,未参加分配的债权人可向保证人追偿全部债权。但在债权未到期时,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提前到期。 法律分析 对于债务人破产,保证人连带保证的,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申报的破产债权都算作到期,债权人可参加破产分配,也可不参加破产分配。债权人参加破产分配的,其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可向保证人追偿;债权人未参加分配的,其可就全部债权向保证人追偿。不过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应受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保证人可拒绝债权人要求在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其保证债务也提前到期。 拓展延伸 破产重整后,债务清零的可能性如何评估? 评估破产重整后债务清零的可能性需要考虑多个因素。首先,要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能力,包括资产价值、收入情况以及未来盈利潜力。其次,要了解债权人的态度和意愿,他们是否愿意接受债务减免或重组。还需要考虑法律和法规的限制,以及破产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和可接受性。此外,市场环境和经济因素也可能影响债务清零的可能性。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债务清零的可能性,并制定相应的破产重整策略。 结语 在债务人破产案件中,保证人的责任与债务到期与否无关,债权人的破产债权都被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选择参与破产分配,也可以选择不参与。参与破产分配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未清偿的债权,而未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全部债权。然而,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保证人有权拒绝在债务提前到期时也提前清偿债务,以保护其利益。评估破产重整后债务清零的可能性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债权人的态度、法律限制、破产重整计划的可行性以及市场环境等因素。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可以制定相应的破产重整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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