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按照《保险法》第92条的规定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将由受让的保险公司继续维护。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投保人持有的保险单仍然是有效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金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法律客观: 《保险法》第八十五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