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信托市场的状况对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 一、信托公司出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