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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判了实刑的人重病怎么办?
释义
    犯罪嫌疑人患有重大疾病时,司法机关会安排到省级医院诊断,如符合监外执行条件,按程序办理。交付执行前由法院决定,交付执行后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意见,报上级机关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达执行机关,死缓、无期、有期徒刑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未成年犯在管教所执行。执行期满应发释放证明书。
    法律分析
    判前或判决后,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重大疾病,司法机关会安排到省级医院进行诊断。如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拓展延伸
    被判实刑的重病罪犯应享有何种医疗保障?
    被判实刑的重病罪犯应享有必要的医疗保障,以确保他们的基本健康权益得到维护。根据法律规定,监狱系统应提供适当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体检、疾病诊治、药物配给等。对于重病罪犯,监狱应配备专业医疗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物。同时,监狱应与当地医疗机构保持密切合作,确保罪犯能够及时获得专业医疗治疗。在严重疾病情况下,监狱应积极协调,提供必要的转院治疗或手术安排。重病罪犯的医疗保障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措施,应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结语
    为保障被判实刑的重病罪犯的基本健康权益,监狱应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监狱系统应配备专业医疗人员和设备,提供定期体检、疾病诊治、药物配给等服务。与当地医疗机构的合作也应确保罪犯及时获得专业治疗。在严重疾病情况下,监狱应积极协调转院治疗或手术安排。重病罪犯的医疗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措施,应受到充分重视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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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