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怎么约定探视权 |
释义 |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可以这样约定探视权: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多少元,直到独立生活止。男方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单周五,根据女儿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女儿。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周五接走,周六或周日送回,也可以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一、离婚男方不给探望子女怎么办 离婚后,男方如果不给探望孩子的话那么是违法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保障。具体而言,要先按离婚判决中的规定,如果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规定了孩子的探视权,但在实际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种理由拒不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可以起诉处理。因此男方不给探望孩子的话,那么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从而享有探视权。 二、中止探视权起诉状如何写 中止探视权起诉状的内容如下: 双方的基本信息; 中止探视权的诉讼请求; 中止探视权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中止探视权的。 诉讼请求可以表述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暂停对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探视权,事实和理由需要具体表述被告是否因探视子女而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当事人探望权利的方式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也就是说,只有当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时,才能中止探视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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