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法院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缩短办案周期.为了能够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法律规定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来审理。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昭宙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法院处理相关事件最为简单的一种程序。这种程序西班牙运用于可以当场做出裁决的案件,但是很多案件不能做为简易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