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 住房公积金 的。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