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购买麻痹性瘫痪重疾险时,投保人需要填写健康告知书,其中包括既往病史的问题。如果投保人在健康告知书中有隐瞒或不实报告既往病史,一旦发生疾病造成麻痹性瘫痪,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投保人故意隐瞒病史为由拒绝赔付。 然而,既往病史并不一定会导致保险公司的拒赔。如果投保人的既往病史对麻痹性瘫痪的发生没有直接关系,那么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赔付。 因此,投保人在填写健康告知书时应真实、完整地披露既往病史,并且理解既往病史是否对麻痹性瘫痪的发生有直接关系,以便在理赔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麻痹性瘫痪保险条款》第六条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和重大疾病史;保险人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不予质疑,但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关于健康告知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二条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有关健康情况,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如实告知的情况不予质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