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发生车祸需要赔偿的,会根据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先由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赔偿不足的,再由肇事方直接进行赔偿。 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造成车辆受损的,赔偿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停车费、替代交通费、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等。 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造成残疾的,除了人身损害赔偿以外,还要赔偿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法律客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六项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