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1、程序法制原则,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3、行政效率原则,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4、程序公平原则,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5、行政民主原则,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力的保障。 行政程序法律注意事项: 1、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 2、维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尊严提供程序性保障; 3、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