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行为程序性有具体特征对司法认定有什么影响 |
释义 | 程序性行政行为概念: 1、行政程序就是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步骤、方式和时间、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 2、步骤,就是实现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 3、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两者构成程序的空间表现形式。4、行政程序就是由上述步骤、方式、时限、顺序为要素构成的行政行为的过程,是空间形式和时间形式的统一。 5、行政程序的最大特点在于,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机关和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但行政程序仅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程序,而不是相对一方应遵循的程序。 程序性行政行为可诉性司法判断标准: 1、该程序性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了明显的实际影响; 2、该程序性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无法通过提起对相关联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只有同时具备两个要件,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 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3、必须送达当事人。 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方法: 1、必须认真分析所处理的事项的法律属性。只有定性准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 2、必须正确把握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 3、必须准确理解和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 4、依法弥补法律规范缺陷; 5、必须注意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秩序,以及在存在冲突的情况下的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规则; 6、要注意特定行为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 7、必须正确表达和引用法律规范的条文。 综上所述,可以知道一些事项必须开听证会,这就是一种程序。程序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开始或进行程序中对程序而非最终实体问题所为的决定或行为。程序性行政行为具有程序自立性,是一个程序处置行为,不从属于其他行政行为程序,并非为作出一个实体性行政行为服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