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程序法制原则 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法治精神,实行依法行政。 二、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 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 三、行政效率原则 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 四、程序公平原则 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五、行政民主原则 行政程序必须贯穿民主精神、体现民主意志、符合民主要求。要求行政程序的内容更注重行政民主化和对公民民主权力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