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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释义
    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如下:
    1、立案,上级机关交办或相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违法、违规案件,经审查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节明显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只有经调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3、审理决定。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连同案卷按程序上报审批。需作出技术鉴定或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应先征询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或按相关规定赔偿标准,依照前述审批权限执行。
    案件处理审批期限为:行政机关执法队四日,行政机关工作部门审核六日,行政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八日。审核部门接到提交的案件审批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人员负责审核。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三)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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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1:3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