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
释义 | 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各地应增加服务岗位,解决工资待遇、社保、编制、户口、职称、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等问题;农村和城市社区从事公益性工作的毕业生可获得社保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其他基层岗位提供薪酬或生活补贴和社保;中西部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基层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可获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录用公务员应优先考虑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中优先考虑。 法律分析 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一、各地要根据统筹城乡经济和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领域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要进一步究善相关政策,重点解决好他们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人员编制、户口档案、职称评定、教育培训、人员流动、资金支持等方面面临的实际问题’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 二、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三、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四、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五、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市(地)级以下机关特别是县乡机关招录公务员,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引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报考,录用计划应主要用于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 六、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结语 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各地要加大力度开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增加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同时,对于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毕业生,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于其他基层岗位就业的毕业生,将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参加有关社会保险。此外,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将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享有优先权。这些政策将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参与联合办学,举办多种形式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行业主管部门、工会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修正):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八条 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并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学生学习、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便利。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残疾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或者联合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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