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北省人社厅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 |
释义 | 一、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80元,二类地区2070元,三类地区184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2元,二类地区20元,三类地区18元。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上述不包括内容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一类地区包括了:南京市区,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常州市区,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南通市区、启东市、海门市,扬州市区,镇江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泰州市区。 二类地区包括了:徐州市区(不含铜山区),常州金坛区、溧阳市,南通海安市、如东县、如皋市,连云港市区(不含赣榆区),淮安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盐城市区、东台市,扬州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泰州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 三类地区包括了:徐州铜山区、新沂市、丰县、沛县、邳州市、睢宁县,连云港赣榆区、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淮安的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盐城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宿迁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一、江苏省爸爸陪产假多少天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目前,国家规定男的陪产假多少天,在劳动法中是没有相关条文的,具体要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基本都见于各地的计划生育条例中。当然,还存在有的地方有陪产假,有的地方没有陪产假的情况。 江苏省:晚育护理假15天。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二、江苏省的医保卡通用吗 通用。从2015年2月1日起,江苏省已经统一发放江苏省社会保障卡,新的社保卡打破了江苏省内的区域限制,可以在江苏省范围内享受医疗看病等社保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并入后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江苏省婚假几天 婚假有13天。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1800元、1660元、150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8.4元、16.5元、15元、13.6元四档。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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