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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疫情管理新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适度从严从紧抓好会议活动疫情防控。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要加强大型会议活动规范化管理,提倡采取视频形式召开。要做好大型会议活动防疫工作,组织或承办大型会议活动,要落实“一责两案”,即按照“谁组织、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报同级指挥部批准,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助指导,严防会议活动期间发生疫情。
    2.严格管理单位人员市外出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两节”期间,应减少不必要的出行,倡导非必要不出肥,确需离肥的,必须报请本单位同意。不得组织、参与大规模聚会聚餐。
    3.抓好来(回)肥人员疫情防控。各地要组织精干力量,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认真细致开展来(回)肥人员信息摸排登记工作,特别是针对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入境人员和从事冷链搬运、加工、运输人员,强化健康监测和随访管理,消除疫情输入隐患。各地要科学设置核酸检测采样点,对所有回肥的在外务工人员,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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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