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于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主要内容有: 1、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2、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3、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4、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5、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6、医疗机构应盯仿脊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