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恶性肿瘤.尿毒症 ( 肾衰竭 ).重症肝炎 ( 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 2 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1.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酣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超出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脑垂体瘤、尿崩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慢性肾功能不全、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异常增生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噬血细胞综合征等非肿瘤性儿童血液病,以及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骨及软组织肉瘤、肝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10个病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