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伤残腹部损伤评定标准 |
释义 | 一级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 1.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三级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四级 1.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五级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六级 1.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级 1.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八级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九级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2.脾切除; 3.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十级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脾破裂修补; 3.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一、交通事故二级伤残标准 伤残二级会使被侵权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严重影响到被侵权人的生活状态。身体不同部位受到伤害的具体的损害标准有所不同,具体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2)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 (3)偏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 (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 2、头面部损伤。 (1)容貌毁损(重度) (2)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 (3)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 (4)双眼盲目5级 (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 3、颈部及胸部损伤。 (1)呼吸困难(极重度) (2)心脏移植术后 (3)肺移植术后 4、腹部损伤。 (1)肝衰竭晚期 (2)肾衰竭 (3)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5、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 (2)一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6、体表及其他损伤。 (1)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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