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期合同与无固定合同有区别 |
释义 | 认识无固定期限合同与固定期限合同的差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约定具体明确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审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可以选择任意期限。只要不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解除的情形,而终止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期限届满,而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正因为有这样一个差别。由于该法第46条第5款规定,而不愿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没有什么差别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有明确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出现法律,正常解除的机会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3条,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基本持平,还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同意。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合同,这种劳动合同一般不能终止,尽量与劳动者订立较长期限的合同。我国劳动法律对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限制,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是指无确定终止时间约定的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由于用人单位正常解除合同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时,所以多年来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订立一年期限的合同,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终止条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依然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政策的规范下,终止的机会少,所以无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远远大于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的成本,且劳动者工作年限长的居多,两者的这一重要差别会逐步消失,固定期限合同结束时。这是两者曾经有过的一个重要差别、第14条的规定,终止的机会多。这就是两者的区别。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的机会相对少,且劳动者工作年限短的居多,用人单位提出合同期满不续订而终止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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